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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甲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56号 

  被告人褚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号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褚某甲通过微信建群,组织参赌人员冯某某、施某某等人在“**锋”手机软件上以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以收取每局房费4元或者5元的方式非法获利12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褚某甲丹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27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甲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此页无正文)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褚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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