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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起诉书(公开版)_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31978********,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住安阳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敏,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2日、5月9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裴某某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以下简称*****部队)退役。2019年3月至8月,裴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伪造*****部队公函,并冒充*****部队现役军官,伙同他人到河南省卫辉市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训练基地、被害人郭某某等处,协调“*****部队秦窑训练基地整修扩建项目”,后因担心事情暴露,裴某某又伪造*****部队撤销该项目的通知送给郭某某。

2019年9月25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裴某某到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作协议、公函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公文,冒充现役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裴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裴某某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士华

检察官助理:邢维菁

2020525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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