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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村,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裴某某驾驶冀R2****北斗星牌微型轿车沿固安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京广线50公里交口处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郝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郝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裴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固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固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郝某某死亡,裴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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