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2时至6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一副长五十米、宽一米五的渔网在**斑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内的石城县**镇**河**小区对面的河段内非法捕鱼,非法捕捞鲤鱼、鲢鱼等各类水产品重62.4斤。
经测量,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所用渔网的网目长度为6.5厘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开展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等相关书证;2、检查笔录、照片;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禁渔区采取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晓斌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