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北区**基地平房**号,现住西宁市城北区**小镇**号楼**单元**楼**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艾某某在本市落户,并告诉被害人艾某某需5.7万来办理该事。2019年4月15日,被害人艾某某将5.7万元交给朋友温某某,让其转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后温某某在本市城东区凯旋国际酒店门口将五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并给被告人张某某交违章罚款等7000元,共计给被告人张某某5.7万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没有办成此事,一直推脱未将所收钱款退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共计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马某某的笔录;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文书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思宇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711****)。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3张;
附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