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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3时,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赣CX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7B5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运载货物行驶至罗定市S352线139KM+500M**镇**村路段时,与被害人陈某洪驾驶粤WVW****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吴某某受伤、陈某洪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粤WVW****货车损失为人民币109400元;陈某洪系因肋骨骨折,胸腹腔脏器破裂,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一人死亡的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20年34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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