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户籍地址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隐瞒了与被害人尤某某合伙投资的资金全部亏损的事实,并以合伙做生意成功,需要再从外地进一批羽绒服回来加工生产为由,骗取被害人尤某某投资23000元,并将该笔资金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部分用于与他人合伙做生意。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尤某某,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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