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11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9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2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2013年9月7日到2017年6月6日在大连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工作。因结婚急需用钱,被告人袁某某遂利用担任该公司**服务中心综合主管的职务上的便利,收取**韩某某等37位业主的车位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合计人民币228376元。此外,被告人袁某某在调任该公司下属的远洋假日小区客服主管后虚构其能够帮助**的吴**等8名业主套取房屋维修基金,以收取好处费为名骗取上述业主人民币3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任职文件、收取车位租金、物业费、采暖费等相关转账记录、伪造的虚假的车位租赁合同等;
2.证人韩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物业公司)、吴海涛等人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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