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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410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民组。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盗窃,于2012年12月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判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陪同其妻子住至合肥高新区**第一附院住院部****号病房**床位。5月9日,被告人袁某某趁同病房**号床位病人熟睡,且无人照看之际,将该病人女儿即被害人魏某某放于床头柜南侧墙角处手提包内现金3600元盗走。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魏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柯 秦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权利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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