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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7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93********,壮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区兴宾区陶邓镇某某号(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某村某某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时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桂CU5****号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成路与滨江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6.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燕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某某村某某街,联系电话131*******;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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