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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92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6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住浙江省嘉兴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从毛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麻雀100只、珠颈斑鸠100只,用于销售。麻雀、珠颈斑鸠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某某野生动物名录。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与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人民币6万元。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已按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6万元,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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