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兴县金川**有限公司车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住山西省兴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被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25日被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26日被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左右,金川**有限公司与青岛**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金川**有限公司负责从兴县**铝厂往包头铝厂运输氧化铝粉,并将卸货后的空循环袋拉回兴县。整理好再拉到**铝厂灌装铝粉。刚开始在**铝厂内整理循环袋,一段时间后**铝厂认为倒下的铝粉污染环境,让重找地方整理。2017年10月份左右到2018年11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作为金川**有限公司**队**,组织人员先后在兴县***乡***村自家对面的空地上、自己的彩钢大棚里整理循环袋,在整理过程中将循环袋里残留的铝粉收集并装进塑料编制袋里。存放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家的彩钢大棚里,铝粉总重39.3吨。后被公安机关将查获归还兴县**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经本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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