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号**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袁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接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移送书称:2016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承包百色市**村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建设项目11#楼至21#楼及社区活动中心楼模板工程,同年9月,袁某某组织罗某某等人陆续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施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和广西**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袁某某劳务款人民币1977000元,未支付劳务款人民币600元,袁某某共拖欠罗某某等7名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16000元,经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2019年7月8日,袁某某将7名农民工共计116000元劳动报酬全部还清。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工资表、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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