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袁某某于2003年因故意伤害被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14年6月10日假释至2016年9月23日;于2017年7月因吸毒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案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查重报。
沿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6年3月至5月期间,袁某某在丁某某、杨某某开设的赌场内以1万元人民币5天300元人民币的利息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其中借给曾某某18万元,获利8500元;借给吴某某6万元,获利3000元;借给田某某8万元,获利4000元;借给邹某某3万元,获利3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聚众赌博的有关证据,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没有补充侦查到新的证据,本院认为沿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