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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6********,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乡**村,现住靖边县**街**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证情况:持B2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事发时悬挂陕K****2)两轮摩托车,从靖边县北大街家里出发,准备驶往靖边县龙山路吃饭,沿龙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边县龙山路华庆新都市门前路段,与左转弯掉头的薛某某驾驶陕K****2号宝马小轿车发生擦碰,事发后,民警在靖边县中医医院袁某某抓获。经鉴定:袁某某的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2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某、薛某某均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建荣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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