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万某某**镇加油站往**镇**村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袁某某驾驶摩托车不慎撞倒在路旁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彭某某,造成彭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两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某某在现场等待“120”救护人员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救援,救护人员确认彭某某死亡后,袁某某因受伤入院治疗,在医院等待交警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万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说明、谅解书、袁某某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人伍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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