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专科文化程度,环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路**号**花园**幢**单元**室,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在职研究生,环县总工会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环城镇**路**号**小区*8幢**单元,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栗某某,女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93********,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村**队**号,现住陕西省**市**区**大街**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栗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驾车拉载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栗某某三人在广西省境内游玩。期间袁某某接到在越南做生意的朱某某(基本情况不详)电话,邀请其到越南考察项目。袁某某便邀请同行的肖某某、张某某、栗某某三人一块到越南游玩,因三人均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经袁某某电话联系,朱某某答应安排人将四人带往越南。当晚22时许,四人在广西凭祥市浦寨边境区找到朱某某联系的带路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带领四人沿浦寨边贸站后山的小路前往国境线,然后由另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继续带领四人沿山间小路前行,到达越南境内一条公路边,四人先后乘坐摩托车、轿车到达越南河内市。次日四人在河内市游玩,并在朱某某的带领下参观了一家采矿工厂。10月6日早晨,四人在他人的带领下返回中国。16时许,四人偷越国境线进入中国境内,下山途中在1088号界碑附近被正在巡逻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公安局隘口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移交纪要,移送人员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2.被告人袁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栗某某的供述;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频光盘八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栗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鸿
附:
1.被告人袁某某、肖某某、张某某、栗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8张。
3.起诉书2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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