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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袁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3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6时05分,被告人袁某酒后驾驶一辆交通牌号为粤V****2小型轿车途经揭阳市揭东区磐东街道磐东路乔西工业区路口路段靠左行驶时,追尾碰撞到同向前方驾驶人力三轮车的许某栳,随后,被告人袁某打120急救中心,并一同送伤者许某栳到医院检查治疗,当天8时许,袁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伤者许某栳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3.6mg/100ml。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大佬不承担责任。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许某栳亲属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的扶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00元),被害人亲属一方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袁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运输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能主动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建春

                              检察官助理 周少乐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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