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小区**栋**单元**号。1996年8月12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4年9月1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现收治于湘潭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黑色带白色迷彩涂纹无牌女式摩托车窜至湘潭市岳塘区东方**期“**”饭店附近,将被害人楚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一组电瓶盗走。然后,袁某某驾驶摩托车继续寻找作案目标。至凌晨6时许,袁某某窜至湘潭市高新区帝景国际“**”超市,将摆放在超市门外的冰柜打开,盗窃冰柜内存放的速冻食品。在盗窃过程中被居住在超市内的被害人彭某某及其丈夫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彭某某随即打开超市大门欲抓捕袁某某,袁某某见状欲驾车逃离,陈某某遂将袁某某连人带车踢倒,被盗三轮电动车电瓶、速冻食品及袁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华为手机均掉落在地。为抗拒抓捕,袁某某从电动车上抽出一把用白色塑料袋包裹、刀身长约40厘米的西瓜刀,一手持刀指向陈某某,另一只手解绑裹在刀身上的塑料袋,并声称自己有***威胁陈某某,陈某某和彭某某被迫退回超市内,袁某某遂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被盗三轮电动车电瓶及速冻食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返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电瓶价值10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且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被告人袁某某抢劫犯罪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琴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湘潭市特殊人群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手机等财物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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