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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补充起诉决定书

开检诉刑补诉〔20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以开检诉刑诉〔2020〕5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余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开检诉刑诉〔2020〕55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到开平市**街道办事处**餐馆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价值2820元的蓝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驾驶该车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长安路路口附近被民警抓获,缴回赃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4.物证(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充起诉,请依法判处。

开检诉刑诉〔2020〕55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斌

2020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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