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薛某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村**组**号。2007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0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日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4日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6日薛某甲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晚上,被告人薛某甲到靖边县席某某镇羊圈湾村贾某甲家中喝酒,盗窃一部星空蓝vivoY93手机。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92元。案发后手机被提取发还。
2、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甲乘坐出租车来到靖边县胡某某准备找朋友王某某喝酒。王某某不在家,薛某甲在村里转悠来到刘某甲家,看见羊圈门口彩钢房旁边停放一辆新大洲牌本田两轮摩托车,薛某甲爬到彩钢房窗子看见里面的人睡得很沉,盗窃该摩托车。2020年5月18日薛某甲在靖边县南关夜市喝酒被摩托车失主发现,于同日薛某甲将摩托车归还。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950元。案发后摩托车被提取发还。
综上所述,被告人薛某甲共盗窃二次,盗窃金额共计1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石某某、贾某乙、刘某乙等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贾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7. 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苗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甲现在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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