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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2********,汉族,小学肄业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组,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开发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公安局盘问,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3日临时羁押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看守所,2019年11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11月22日下午,在邓州市**乡腰中棉花站,李某甲(已判决)酒后与李某乙的侄子李某丙发生纠纷,李某乙出面制止时,李某甲(已判决)、薛某乙(已判决)与闻讯赶来的薛某丙(已判决)、被告人薛某甲在**棉花站大门外殴打李某乙。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薛某甲用砖块砸中李某乙头部,李某甲(已判决)、薛某丙(已判决)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朝李某乙,受伤后的李某乙逃到王某某食堂内,从屋内将门栓插上。薛某乙、李某甲、薛某甲等人紧追不放,被告人薛某甲用砖块将食堂门砸开,薛某乙、李某甲、薛某甲先后进入屋内搜寻李某乙。薛某乙在楼梯道内发现已受伤的李某乙,又将李某甲、薛某甲喊来,李某甲用刀子朝李某乙身上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李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乙系被他人持单匕锐器破肺脏、肝脏及多处软组织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甲的正侧面照及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同案犯李某甲、薛某乙、薛某丙的刑事判决书和附带民事调解书、抓获情况等书证;2.证人薛某丁、李某丙、李静、王某某、张某某、闫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薛某乙、李某甲、薛某丙的供述;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作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红侠

         马  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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