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平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我院于2020年6月21日决定取保候审,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赌博罪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微信建立群名为“林大侠悠闲娱乐群”的方式为加入该群的参赌人员提供房间链接,按每局收取5元、10元不等的房间费,并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经查,被告人薛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870元 ,涉案赌资人民币136948.3元。大同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民警于2019年6月19日在大同市平城区新和锦城*号家中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参赌金额及抽头渔利汇总表、微信交易流水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段某某、张某乙、贾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安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他人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昆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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