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街**号,现住川汇区**路**小区**号楼,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川汇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9日,河南省项城市居民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区分局抓获归案,赵某某的妻妹韩某甲和岳父韩某乙也被公安机关先后上网通缉。2016年7月2日韩某乙经人介绍到周口市川汇区找到被告人薛某某,薛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三门峡公检法领导,以能让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赵某某、能帮韩某甲、韩某乙等人撤销网上通缉、把案件撤掉需要花钱等理由骗取韩某乙、韩某甲现金总计174万元,赃款全部用于薛某某个人消费、偿还欠款等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明细、信息登讫凭证、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 。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丙、韩某丁、吕某某、韩某戊、张某某、李某某、司某某 、杨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司某某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伟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川汇区法院
检察员:庞喜军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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