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竹林寺香巴拉酒楼旁新兴街社区**单元盗窃南雅牌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用“转转”软件发布卖车信息,于2019年9月27日在承德市高新区凤凰御景售楼处前以2900元价格卖给李某某。2019年10月14日在承德市凌晨1时16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大佟沟**小吃店前盗窃南海轻骑牌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藏于双桥区会龙山庄地下车库内。2019年10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双桥区承铁家园**号楼下盗窃新大洲牌白色踏板摩托车一辆,后将该车藏匿于会龙山庄小区地下车库内。经鉴定,三辆被盗摩托车价格合计人民币102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兰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长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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