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现住陕西省**县**镇**村**组。曾于2014年5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采取假装应聘饭店服务员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于2020年4月16日2时许,在宝鸡市高新区广场西路烤寨夫人烧烤店盗走吧台抽屉内现金1200元;于同年4月20日22时许,在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一路柒号餐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红色华为畅享手机1部;于同年 4月26日16时许,在宝鸡市金台区第五大道七石咕咕鱼火锅店,盗走被害人王某某黑色三星S7手机1部及现金200元;于同年5月4日7时许,在宝鸡市金台区**巷**号楼**单元**楼*户,盗走被害人席某某黑色华为荣耀8C手机1部及现金100元;于同年6月12日8时许,在宝鸡市金台区第五大道老船舫鲜做河鱼坊,盗走吧台抽屉内现金1500元及吧台上蓝色华为Mate20X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四部手机共计价值 3600元。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盗窃数额共计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袁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金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属累犯,多次盗窃,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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