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60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派出所,住****酒店宿舍***号,****酒店职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4时15时左右,被告人薛某某与受害人陈某某在**市**区****酒店二楼传菜电梯口,因争抢使用货梯问题产生口角,导致二人发生打斗,被告人薛某某用盘子将陈某某左脸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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