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现住**镇**村**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某某,孟某县河北东方伟业律师,由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指派。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晚上21时31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无照驾驶冀J7Y**7号小客车驶至海天线5公里处时,被城区中队值班民警查获,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5/100mg,系醉酒驾驶。2020年8月31日薛某某到孟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案情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有投案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治峰
2020年10月9日
附注:
1、孟某县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2、被告人薛某某现居住王帽圈村,联系电话:17772659345;
3、孟某县公安局侦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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