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社区**巷**号,瓜州县**镇“**口腔诊所”个体业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甘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祁连街东风宾馆路口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薛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5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当事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信息及驾驶人员信息,证明薛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属有证驾驶;
(2)到案经过,证明薛某某在被查获时无拒不配合和逃避检查的情形。
(3)瓜州县卫生健康局、瓜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瓜州县第二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薛某某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都是按章合法经营,平时积极参加生活公益活动,特别是在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该诊所是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安排诊所的两名医务人员到抗疫一线参加抗疫工作,履行社会责任。在抗击疫情期间薛某某还主动向瓜州县第二中学捐赠了价值5000元的防护口罩等物资,并得到了瓜州县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领导小组及指挥部和广大师生及社会的肯定和好评。
(4)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递交悔过书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的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50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无从重加重处罚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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