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刑诉〔201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某某村,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月**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为筹集毒资,独自一人来到保德县东关镇某某坡附近,趁被害人高某某家中无人且窗户未上锁,从窗户进入家中,盗走两条“芙蓉王”牌香烟、两条“福云”牌香烟及一部TCL手机和一部小米手机。
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薛某某为筹集毒资,独自一人来到保德县东关镇某某巷子内,用撬棍将被害人高某某家的门锁撬开,进入屋内,盗走一条“大福”牌香烟及一部手机。
2018年**月**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为筹集毒资,独自一人来到保德县马家滩、王家滩交界处,翻墙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家中,从衣柜的女士皮包内盗走800元现金及两部黑色旧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法,为筹集毒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04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文厚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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