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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盗窃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40号

被告人蔡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2018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蔡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余**里*巷*号一楼停车间,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金丝猴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蔡某将电动车推至石洲村村口,接线启动后驾驶至附近停放。

同日2时许,被告人蔡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内一楼停车位,将被害人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9元)盗走。得手后,蔡某同样将电动车推至石洲村口,接线启动后驾驶到附近路边,与第一次盗得的电动车停放在一起。

随后,被告人蔡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地*巷*号一楼停车间,将被害人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无法核价)盗走。得手后,蔡某将电动车推至石洲村另一出口,但因无法启动电动车,遂将该车辆就地停放。

同日3时许,被告人蔡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地*巷*号门前,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博技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3元)盗走。得手后,蔡某驾驶该辆三轮电动车将上述盗得的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拉回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的住处。

被告人蔡某将上述盗得的3辆二轮电动车分别各以人民币100元/辆的价格销赃,将盗得的三轮电动车丢弃于路边。

综上,被告人蔡某在2019年9月18日凌晨连续盗窃4辆电动车,共计价值人民币2582元,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邓某某被盗的三轮电动车已被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轮电动车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丽

检察官助理: 卢泳欣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蔡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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