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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甲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甲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行至本市东湖区北京西路丁公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蔡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随即,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2019年9月19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2.85mg/100ml。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蔡某甲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蔡某甲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122.8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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