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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公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4月10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5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松溪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曾办理了松旧民枪证036号民用枪支持枪证,枪支类型为土铳,有效期1990年7月至1993年7月。在持枪证失效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继续使用及私藏土铳。2019年4月1日,松溪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私藏土铳时,蔡某某便带民警到私藏土铳地点将土铳交出。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2019年4月1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传唤到松溪县公安局渭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人员基本信息、民用枪支持枪证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的物证土铳,鉴定意见,证人吴某某、毛某某、何某福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配备枪支条件消除以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涉嫌私藏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发现私藏土铳时,主动把土铳交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土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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