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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区**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经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茂名市**区**镇**路**影碟店处售出一张16GB内存卡(50元人民币)给丁某某,然后将80多部淫秽视频从电脑复制到SD卡贩卖给丁某某,金额为40元人民币。2020年1月2日下午,蔡某某在其经营的**影碟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涉案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电脑里面225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另外347个文件为一般视频和无效文件。蔡某某出售给丁某某的16G储存卡(SD卡)内的80个视频均是淫秽视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某为目的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耿锋

检察官助理:黄国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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