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蔡某某盗窃起诉书(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050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4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01**********,汉族,初中,户籍地佛山市禅城区**座**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0日13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百花广场负一层迪信通手机店内,被告人蔡某某用红色钳子剪断展台一台白色iphone X手机样机连接线,盗走该手机逃离现场。但被店内员工及时抓获,被盗手机亦被当场缴回。经佛山市禅城区价格认证中心核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单位负责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5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亮

201996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