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16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镇***村***号。2019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
案件事实 |
2019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迁西县***乡**村,翻墙进入该村员某某经营的会生超市内,盗窃现金6000余元及玉溪香烟9条(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终止价格鉴定)。 2019年10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迁西县**镇**村,翻墙进入该村蒋某某经营的**商店,经翻找没有发现有价值财物,后离开现场。 2019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迁西县**镇南关村,钻窗进入该村刘某某经营的**超市,盗窃现金300余元。 2019年10月19日晚至次日晨,被告人蔡某某到迁西县***乡***村杨某某家中,盗窃院内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元。 2019年10月23忍日晚至次日晨,被告人蔡某某到迁西县***乡***村,非法进入该村张某某经营的供销服务社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及玉溪香烟3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元。 2019年10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到迁西县**乡***村,翻墙进入该村李某某经营的中兴超市,盗窃现金7900元及男、女包等物品(经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终止价格鉴定)。 |
证据情况 |
迁西县公安局扣押物品;迁西县公安局发还清 单;谅解书;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员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迁西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被盗窃摩托车及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录相;抓获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量刑建议 |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蔡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检察员:付连国 2020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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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材料 |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随案移交口罩1个、帽子1个、手电1个、螺丝刀2个、绒手套1副、现金1005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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