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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捕前******号,无业。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16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恒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恒安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恒安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市**区**新区**客户服务中心,趁该中心工作人员不备,盗窃该中心华为**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488元、现金1765元;

2、20**年**月**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市**区**区**烤吧,盗窃被害人唐某某OPPO A79手机一部,评估价值人民币450元;

3、2019年**月**日,被告人蔡某某在**市**区**手机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中国移动M823手机一部,评估价值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说明、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评估结论书、指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8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峰

2020年1月6日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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