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国贸花园7号楼2单元14楼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274元;
2020年07月18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本市天桥区国贸花园5号楼1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此的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950元,该被盗电动车已经在案发后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蔡某某实施盗窃二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4224元。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车辆购买凭证及现场照片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视情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
检察官助理:陈霞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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