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被告人蔡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2500元、8000元、16000元、7000元的价格承判下本村余某甲户“大凹”、“桦树垅”山场、余某乙户“大凹”山场、余某丙户“桦树垅”山场和王某某户“乌咀包”山场树木,约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蔡某某办理。2017年11月24日,蔡某某办理了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户四块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王某某户山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后,蔡某某雇请余某丁、余某戊等砍工将上述五块山场树木全部砍伐,所伐林木由蔡某某开车运到自己的木材加工厂加工出售。2019年11月5日,经东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王某某户“乌咀包”山场被采伐面积2.6亩,采伐蓄积21.1立方米。同年11月7日,蔡某某到东流森林派出所自动投案,但隐瞒部分事实,并授意其他人帮其隐瞒事实,在侦查机关发现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被告人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余某丁、王某某等四人的证言;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达21.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焦庆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东某某东流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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