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该区**巷**号**组。因吸毒,2016年7月、2017年6月、2018年2月分别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伙同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武陵区**次盗窃电动车,共盗得电动车4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578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0日19时,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常德市武陵区**门口时,由杨某某负责望风,蔡某某使用十字扳手将被害人余某某的电动车龙头锁撬开后盗走。尔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销赃,杨某某分得赃款100元,蔡某某分得赃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4元。
2、2020年6月25日10时,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某骑电动车来到常德市武陵区**广场附近,由杨某某负责望风,蔡某某使用十字扳手将被害人马某甲的电动车龙头锁撬开骑走后藏在沅安路旁。后二人又返回梅尼广场门口采用相同手法将被害人马某乙的电动车盗走。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骑到**附近以500元的价格销赃,杨某某分得赃款200元,蔡某某分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被盗两辆电动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924元。
3、2020年6月28日10时,被告人蔡某某伙同杨某某骑电动车经过**市场蔬果当家门口时,由杨某某负责望风,蔡某某使用十字扳手将被害人肖某某的电动车龙头锁撬开后骑走。后二人将盗来的电动车骑到**附近以250元的价格销赃,杨某某分得赃款100元,蔡某某分得赃款15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材料、价格鉴定、被告人盗窃现场视频及指认现场照片;2.被告人蔡某某及同案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余某某、马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