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新灵,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4时13分许,蔡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涡阳县**镇**村附近路段,被我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蔡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1.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