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寻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街镇**村委**村**号,住**街镇**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街镇**村委**村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同日20时许,其驾驶云******小型轿车从柯渡镇杨柳箐村往寻甸方向行驶,21时46分许,途径柯渡镇大石洞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蔡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民警带蔡某某至寻甸县**镇卫生院抽取了静脉血样妥善封存送检,经检测,蔡某某血样红乙醇含量为:106.32mg/100ml(乙醇/血)。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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