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21时05分,蔡某某驾驶皖D*****号白色起亚轿车行驶至潘某某黄河路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大队民警对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逐将蔡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经鉴定蔡某某得血液酒精含量为129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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