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街**委**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蔡某某驾驶证情况:无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A****V号丰田牌商务车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民生路靖中门前路段,占道行驶的过程中与迎面驶来由苏某某驾驶的宁A****1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蔡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0.71mg/100ml。经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东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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