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00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宁夏吴忠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镇**居委会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靖边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4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7日,周鹏将靖边县天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院内西北角一亩地以及该公司相关手续租赁给杨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建厂,2017年后半年,杨某某退股,2018年5月份,马某某(在逃)入股,2018年6月份,冯某某雇佣冯林(在逃)、马某某雇佣被告人蔡某某四人正式开始运营油厂,其中冯某某负责从山西、山东购买塑料油的原材料,马某某负责油厂的财务、开资、收款等,蔡某某、冯林负责装卸油、看管厂子。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该厂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大量向李某某(已判决)出售“柴油”,数额共计244086元。
经检验,上述“柴油”闪点(闭口)、馏程、硫含量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技术要求的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靖边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认定,该样品闭杯闪点≤60℃,虽然为不合格车用柴油,但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第2828项相应条件,属于危险化学品。
综上,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440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蔡某某违法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蔡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七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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