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松溪县**乡**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窜至松溪县**乡**村**街**号,入户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卧室木桌上的人民币73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蔡某某在松溪县河东乡河东一巷42号其家中楼下被松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李春
检察官助理:熊劲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在松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起诉书副本十三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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