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蔚县**镇**村东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饮酒后驾驶冀GQ****白色雪弗兰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蔚县蔚州镇胜利路牌楼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23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77/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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