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蓝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蓝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蓝某乙、蓝某甲用蓝某乙所有的桂R****8面包车从贵州无证运输2包多烟叶往贵港,在河池市侧岭服务区硬闯检查卡,后在黎塘出高速,后又购买了5箱白皮卷烟运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何平村**屯**号自己家中存放待售。2019年9月18日晚21时40分许,公安机关接到协查电话前往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何平村**屯**号蓝某乙、蓝某甲家中发现大量烟叶、烟丝、白皮卷烟及切烟丝机,蓝某乙、蓝某甲供述自己无证生产、销售烟草制品,并带公安民警去到其在八塘的仓库,里面存放2.32吨烟叶,经贵港市烟草专卖局核定,蓝某乙、蓝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涉案金额543188.0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蓝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小佶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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