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蓝某某滥伐林木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8********,畲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漳浦县**乡**村,现住址南靖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蓝某某受林权所有人黄某某雇请,到南靖县丰田镇五川村“大茂山”林地进行伐区管理。因被告人蓝某某对伐区界限标志设置不全,砍伐期间未及时上山巡查,导致砍伐工越界采伐。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越界砍伐林木位置为南靖县山城镇鸿钵村04大班060、061小班,树种为桉树,林种为水土保持林,越界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69.5686立方米,原木材积和薪材为60.5247立方米,经济价值为人民币26952元。

案发后,被告人蓝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投案证明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承包协议书、委托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蓝某甲、黄某某等8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南靖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业采伐许可证范围砍伐桉树,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静宇

                              检察官助理:郑金玉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