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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非法拘禁案起诉决定书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蒙**,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81002****,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城关镇****,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蒙**为向王**、张**索要欠款,纠集耿**等人将王**、张**拘禁在镇平县帝鑫宾馆数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纠集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广霞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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